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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经营收入该归谁?新版《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给出明确答案

物业经营收入该归谁?新版《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给出明确答案

在住宅小区中,电梯广告、公共停车位、快递柜租赁等物业经营收入应当归谁所有,一直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争议的焦点。2023年新修订的《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》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,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,同时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。

根据新版条例,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、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,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,属于业主共有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  1. 收入归属原则: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、公共停车位收益、快递柜和自动售货机场地租赁费、通信基站设置费等,均归全体业主所有。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管理的,可以扣除不超过30%的管理成本,剩余部分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。
  1. 信息公开要求: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每半年向业主公示经营收入的收支情况,包括收入来源、金额、成本明细及结余分配方案,接受业主监督。未按规定公示的,业主有权向物业主管部门投诉。
  1. 资金使用途径:经营收入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、改善共用设施设备、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或抵扣部分物业服务费等用途,具体使用方案需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。
  1. 法律责任:物业服务企业若侵占、挪用经营收入,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向房产管理部门举报,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罚款、信用记录受损甚至被取消物业服务资质。

新版条例的出台,不仅明确了物业经营收入的权属,还强化了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,有助于减少物业纠纷,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。对于业主而言,了解并行使自身权利,积极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,是保障自身利益的关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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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-11-29 21:53:4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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